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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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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护女职工健康,我省正式出台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特别规定》中给了江西女职工很多福利,例如产假可延长、期满后哺乳期可以休假至婴儿一周岁、经期女性每月可领至少30元卫生费、生育津贴标准参照平均工资支付、不得降低孕妇工资和福利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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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合同中不得约定限制女职工生育
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期满而孕期、产期、哺乳期未满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顺延至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但是女职工本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外。
02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生产特点,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在工作场所对女职工的性骚扰,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03
用人单位违反《江西特别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并根据违反规定情形处以罚款(最高30万元)、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责令关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处分。
04
新规明确,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对其实施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
限制其晋职晋级、评奖、评定专业技术(职业技能)职称(资格);
予以辞退;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等行为。
05
新规提出,用人单位应当对在职女职工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三十元的标准发放经期护理费或者护理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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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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